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80號
債 權 人 文心馨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金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請求宣告假執行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