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2279號
債 權 人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擁鑫即鼎鑫烤漆浪板工程行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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