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082號
債 權 人 甲御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秀碧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輝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㈡請求利息自民國102年4月30日起算之依據(聲請狀載約定
清償期為民國102年7月30日)。
㈢確認狀載債務人輝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明
楓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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