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5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克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敘明原因及事實(聲請狀內僅陳述債務人有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未敘明何時積欠債務、債務金額及其利息)。 ㈡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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