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2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仲威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行
上異議人因相對人巧活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對於本院102年5月17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 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 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且當事人或代理人應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者,若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二、查異議人於102年6月4日對於本件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其上並未記載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 凱泰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仲威」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書狀內亦無「陳仲威」之簽名或蓋章,經本 院於102年6月5日通知異議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陳仲威之印章用印,該通知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異議人, 又經本院再次命異議人補正異議狀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並 於102年8月15日合法送達異議人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可憑 。詎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條文,異議人之聲 明異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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