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53號
TCDV,101,重訴,553,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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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原   告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鋒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水秀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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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