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林佳生
楊子儀
被 告 葉月里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林溪材
陳溪水
楊滿足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溪圳
被 告 陳幸宜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呂超群律師
黃鉦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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