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見池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9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見池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於民國102年7月10日經本院訊 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自同日起裁定羈押禁見。
二、茲本院於102年9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於案發後即潛 逃越南,時間達6年之久,並稱在越南有家庭,於被緝獲時 ,在警詢中復稱其係為了本案躲避刑責而前往越南,有事實 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係最輕本 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第1款 、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 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於串證部分,因證人已交互詰問 完畢,該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不存在,解 除禁見處分(已當庭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