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055號
TCDM,102,訴,1055,201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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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
                   102年度訴字第1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薇薇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被   告 龔月葵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7163、10987號),及同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
2年度偵字第12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薇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如附表一「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龔月葵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姚薇薇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與姚薇薇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姚薇薇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姚薇薇前於民國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73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確定;於8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88年度訴緝字第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96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88年間,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8年間 ,因犯偽造貨幣罪,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34號判處有期 徒刑3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9 66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198號駁回 上訴確定;於89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354號判處有期徒 刑7年10月,經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3771號駁回上訴 確定。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205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5月確定,於 97 年6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9年10月15日保護管束期 滿執行完畢。
二、姚薇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有之電話號碼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未扣案)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繫毒品交易時間、地點 、金額等事宜之聯絡工具,先後於下列時間、地點,以下列 方式,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
㈠、海洛因部分:
1、祈志雄於101年10月9日凌晨0時44分、0時45分許,以其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傳送簡訊、撥打姚薇 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聯絡購 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凌晨0時45分後之某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金殿888大樓」樓下,由 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之海洛因1 包予祈志雄祈志雄當場交付現金500元予姚薇薇。2、祈志雄於101年12月3日18時51分、19時10分許,以其使用之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 。於同日19時10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 「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 00元之海洛因1包予祈志雄祈志雄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 姚薇薇
3、祈志雄於101年12月31日23時32分、23時45分許,以其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宜。於同日23時45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 號「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每包 價值500元之海洛因共2包(價值1000元)予祈志雄祈志雄 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
4、祈志雄於102年1月8日16時3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16時 3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 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 包予祈志雄祈志雄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5、黃丞毅於102年1月14日14時51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14 時51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 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2000元之海洛



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2000元予姚薇薇。6、黃丞毅於102年1月23日上午8時22分、9時23分許,以其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宜。於同日上午9時23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 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 1000元予姚薇薇
7、黃丞毅於102年1月23日15時16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15 時16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 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海洛 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8、黃丞毅於102年2月5日14時5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14時 5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 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 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9、黃丞毅於102年2月9日上午8時23分、8時51分、8時52分許, 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撥打或傳送 簡訊之方式與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上午8時52分 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旁 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500元之海洛因1包 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1500元予姚薇薇。10、黃丞毅於102年3月8日上午9時11分、9時21分、9時45分、10 時24分、10時30分、10時32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撥打或傳送簡訊之方式與姚薇薇所使 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事宜。於同日上午8時52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 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 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
11、黃丞毅於102年3月10日上午8時22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 日上午8時22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 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



之海洛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 薇。
12、黃丞毅於102年3月10日14時8分、14時10分、14時38分許, 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撥打或傳送 簡訊之方式與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14時38分後之某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 ,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2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黃承 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2000元予姚薇薇。13、黃丞毅於102年3月11日上午8時35分、8時58分許,以其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宜。於同日上午8時58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 價值15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150 0元予姚薇薇
14、黃丞毅於102年3月11日18時3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18 時3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 」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 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15、黃丞毅於102年3月12日上午9時23分、9時36分許,以其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 宜。於同日上午9時36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00號「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 值15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金1500 元予姚薇薇
16、黃丞毅於102年3月13日上午9時15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日 上午9時15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 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500元之 海洛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則當場交付現金1500元予姚薇 薇。
17、黃丞毅於102年3月14日上午8時32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傳送簡訊之方式與姚薇薇所使 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事宜。於同日上午8時32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旁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重量 不詳,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包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 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
18、黃丞毅於102年3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以其使用之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事宜。於同 日上午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旁 巷子內,由姚薇薇交付價值1500元之海洛因2包(淨重分別 為0.0942公克、0.1542公克)予黃丞毅黃丞毅當場交付現 金1500元予姚薇薇
㈡、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1、曾木村於102年2月13日13時54分、14時32分、14時42分許, 以其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公共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同日14時42 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 樓下,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予曾木村曾木村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2、龔月葵於102年3月7日上午10時5分、10時7分許,以電話號 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事宜。於同日上午10時7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樓下,由姚薇薇交付重量 不詳,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龔月葵龔月葵當場 交付現金500元予姚薇薇
3、龔月葵於102年3月9日15時27分、15時40分許,以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事宜。於同日15時40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樓下,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龔月葵龔月葵當場交付現 金500元予姚薇薇
4、張家瑋於101年12月12日13時15分許,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 於同日13時15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廣擎天大樓」樓下,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500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張家瑋,張家瑋當場交付現金500元予姚 薇薇。
5、張家瑋於102年2月8日18時21分許,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 同日1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 」樓下,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予張家瑋,張家瑋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6、張家瑋於102年2月8日19時50分許,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 同日20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 樓下,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予張家瑋,張家瑋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7、張家瑋於102年3月13日18時21分、18時31分、18時41分、18 時47分許,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同日18時47分後之某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樓下,由姚薇 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張家瑋, 張家瑋當場交付現金500元予姚薇薇
8、王運賢於101年9月21日凌晨1時26分、2時許,以其持用之電 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事宜。於同日凌晨2時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中區五權路與 英士路口附近,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2000元之甲基 安非他命1包予王運賢王運賢當場交付現金2000元予姚薇 薇。
9、王運賢於101年9月24日20時58分、21時8分許,以其持用之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於同日21時8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中區五權路 與英士路口附近,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運賢王運賢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 薇薇。
10、王運賢於101年9月27日21時30分許、同年月28日凌晨1時18 分許,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 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101年9月28日凌晨1時18分後 之某時許,在臺中市中區五權路與英士路口附近,由姚薇薇 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運賢王運賢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該次姚薇薇並基於轉 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無償轉讓甲基安



非他命1錠(無證據證明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予王運賢
11、王運賢於101年9月30日22時49分許,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 101年10月1日凌晨1時10分許(追加起訴書誤繕為101年9月3 0日凌晨1時10分),在臺中市中區五權路與英士路口附近, 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錠2錠 予王運賢王運賢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12、王運賢於101年10月2日21時31分、同年月3日凌晨1時13分許 ,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 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同年月3日凌晨1時13分後之某時許 ,在臺中市中區五權路與英士路口附近,由姚薇薇交付重量 不詳,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運賢王運賢當 場交付現金2000元予姚薇薇
13、王運賢於101年10月6日14時29分、17時15分、18時許,以其 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或傳送簡訊予 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同日18時後之某時許,在 臺中市中區中正路與中華西路停車場,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 詳,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運賢王運賢當場 交付現金2000元予姚薇薇
14、王運賢於101年10月9日20時34分、20時45分許,以其持用之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事宜。於同日20時45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中區中正路與 中華西路停車場,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2000元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運賢王運賢當場交付現金2000元予姚 薇薇。
15、王運賢於101年10月17日20時31分、20時49分、21時4分許, 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 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同日18時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中區 中正路與中華西路停車場,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價值20 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王運賢王運賢當場交付現金200 0元予姚薇薇
16、林志彥於101年10月2日16時11分、16時13分、16時16分許, 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 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於101年10月2日16時16分後之某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金殿888大樓」,由姚薇薇 交付重量不詳,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林志彥林志彥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
17、鄭安廷於101年10月11日23時20分、23時27分許,以其持用 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姚薇薇所使用之電 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事宜。於101年10月11日23時27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 市中區中正路與中華西路停車場,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詳,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鄭安廷鄭安廷當場交付 現金1000元予姚薇薇
三、姚薇薇龔月葵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 ,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聯絡,姚薇薇以其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於101年12月28日中午12時54分、13時24分、13時34分許 ,與曾木村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 000000號公共電話相互聯絡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 宜後。於同日13時34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號「廣擎天大樓」19樓之27住處,由姚薇薇交付重量不 詳,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龔月葵,由龔月葵持 該包甲基安非他命至該大樓樓下,交付曾木村收受,曾木村 則交付現金1000元予龔月葵,其後龔月葵再至姚薇薇住處, 將1000元交予姚薇薇收受。
四、姚薇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10月14日中午12時54分許,在 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金殿888大樓」內之住處, 將重量不詳之海洛因(無證據證明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6項所訂之標準)摻入香菸後,再將香菸交予廖立仁施 用之方式,無償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廖立仁1次。五、姚薇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 禁藥管理,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依法 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1年12月28日13時34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廣擎天大樓」19樓之27號住處,因龔 月葵為其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曾木村,並回收款項,因而將 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無證據證明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8條第6項所訂之標準)置於吸食器內加熱後,提供予龔



月葵施用,以此方式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龔月葵1次。 嗣警於102年3月19日上午9時5分許,姚薇薇黃丞毅完成上 揭海洛因交易時而查獲,並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同日9時5分許,至姚薇薇前揭臺中市○區○○路000號「廣 擎天大樓」
19 樓之27號住處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六、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證人曾木村祈志雄黃丞毅龔月葵(就被告姚薇薇 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龔月葵之部分)、張家瑋、王運 賢、林志彥鄭安廷廖立仁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 為之陳述,均係以證人之身份,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 偽證之處罰,並由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 所為,復經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又前揭證人於檢察官 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 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 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又被告姚薇薇及其辯護人均未曾 提及其等在檢察官偵查時;被告龔月葵及其辯護人均未曾 提及證人曾木村在檢察官偵查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 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 證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 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 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 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並經合法調 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 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 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 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 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 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 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



者,程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 年度臺上字第295號、94年 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姚薇薇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罪,係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得核發通訊 監察書之範圍,且警察機關執行本案之通訊監察,係依據本 院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此有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001950 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2074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監聽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監聽期間101年11月23日至101年12 月21日、101年12月21日至102年1月18日,見本院102年度訴 字第1055號審理卷一第62至65頁)、101年度聲監字第00217 5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00101、000275號通訊監察書及附 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監聽期間101年12月26日 至102年1月24日、102年1月24日至102年2月22日、102年2月 22日至102年3月22日,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審理卷 一第66至71頁)、102年度聲監字第000322號通訊監察書及 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監聽期間102年3月6日 至102年4月3日,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審理卷一第72 至73頁)、101年度聲監字第001628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監聽期間101年10月5日至101 年11月3日,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40 、141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001627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監聽期間101年10月5日至10 1年11月3日,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第13 8、139頁)、通訊監察譯文(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刑案偵查卷第17至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 案偵查卷第150至199、200至23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年度偵字第7163號偵查卷第74至77頁)在卷可憑,本 案對於被告姚薇薇及其他相關人等所使用之電話實施通訊監 察,自屬合法。是執行監聽機關對被告姚薇薇使用之電話實 施通訊監察之結果,就上開電話中之通話內容,轉譯為卷附 通訊監察譯文表,被告姚薇薇龔月葵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不爭執上開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且經本 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提示上開監聽譯文之調查證據程式, 本案卷附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表,自有證據能力。㈢、警員於102年3月19日上午9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廣擎天大樓」19樓之27號被告姚薇薇住處所查扣如附 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係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 時所扣得,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目錄表在卷可參(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 偵查卷第28至42頁),並非供述證據,而公訴人、被告姚薇



薇及辯護人對於該物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異議,或主張係 執法人員違法取得,且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復與本案 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㈣、又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 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 1 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 鑑定前具結之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 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 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 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命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 ,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 」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 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 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 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 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 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 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可資參照)。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 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 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 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 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 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 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 上字第2860號判決可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2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 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163號偵查卷第213-4頁、本 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審理卷一第60頁),係司法警察機 關依檢察機關概括授權而送請鑑定,由鑑定機關出具之書面 鑑定報告,揆諸上揭說明,具有證據能力。
㈤、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 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其餘各 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姚薇薇龔月葵及其等辯護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 官、被告姚薇薇龔月葵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 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就被告姚薇薇部分:
1、訊據被告姚薇薇對於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禁藥即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本院102年8月15日審理筆錄第14頁背面、第15頁正面 ),並經證人曾木村龔月葵、張家瑋、王運賢廖立仁林志彥鄭安廷於偵查、證人祈志雄黃丞毅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 第7163號偵查卷第29、30、56至59、79、90、91、116、117 頁、102年度他字第91號偵查卷第31、32、70至72、106、10 7、144至146、178至180、211、212頁、102年度偵字第1230 9號偵查卷第36、37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審理卷第 199至203頁正面、第203頁背面至第208頁正面)。2、且有被告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祈志雄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被告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丞毅所使用之電 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被告姚薇薇所使用之電 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曾木村所使用之電話號 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聯絡;被 告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龔 月葵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聯絡;被告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 人張家瑋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被 告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證人王運賢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絡;被告姚薇薇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證人林志彥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被告姚薇薇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鄭安廷 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之通聯譯文、 行動電話查詢單明細在卷可參(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刑案偵查卷第17至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刑案偵查卷第142至148、150至199、200至238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163號偵查卷第74至77 頁) 。
3、另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編號3至6所示之物 品可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所示之該等毒品經送鑑定 結果: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 訛【共83包(合計淨重17.95公克,驗餘淨重17.51公克,空 包裝總重27.18公克,純度24.59%,純質淨重4.41公克)。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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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