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838號
TCDM,102,聲,3838,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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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38號
聲 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之母 廖貴蓮
受  刑  人 蔡仁榮
上列聲明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102 年度執字第971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之子即受刑人蔡仁榮因重利案件 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現正服刑中,惟因受刑人之母年事已 高,且體弱多病、無謀生能力,受刑人與妻離婚多年,尚有 幼子就學中,而受刑人前僅為大樓管理員,收入微薄,並為 臺中市政府列為低收入戶,受刑人入監後全家經濟頓陷困難 ,是受刑人因家庭及工作等困素,執行上顯有困難。為此, 爰具狀聲明異議,請求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 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 得任意為之。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蔡仁榮之母廖貴蓮,業據聲 明異議人廖貴蓮於卷附刑事聲明異議狀內載述至明,且該刑 事聲明異議狀亦由受刑人之母廖貴蓮簽名、蓋章,有刑事聲 明異議狀及受刑人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足參,是本件聲明異 議人顯非受刑人本人或其配偶至明;另受刑人係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等 情,亦據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陳述明確,則聲明異 議人亦非居於受刑人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地位,自與法定代 理人之身分有別。綜上以觀,異議人並非受刑人本人,又非 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就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異議人未見及此,遽為聲明 異議,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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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