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832號
TCDM,102,聲,3832,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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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萬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2年度執聲字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柒點陸伍公克、零點貳肆叁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捌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萬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判決確定,本案扣得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7.65公克、0.2432公克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885公克)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 ,惟並未宣告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7.65公克、0.2432公克,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 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7月7日草療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88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 草屯療養院100年7月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 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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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