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622號
TCDM,102,聲,3622,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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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國峰
具 保 人 陳榮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
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林國峰犯殺人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 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陳榮琨因受刑人林國峰犯殺人案件,經依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之保證金額4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有具保人陳榮琨出具刑事被告保證書、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保收據影本各 1件附卷可稽。茲受刑 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4 號判 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6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 台上字第257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 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然未到案 ,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 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 人犯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 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佐,是受刑 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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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