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600號
TCDM,102,聲,3600,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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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蒲玉樹 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01號、102年度執字第10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蒲玉樹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 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 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 ,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 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 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 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 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 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 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 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



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 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 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 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蒲玉樹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等7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 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 102 年8月30日之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蒲玉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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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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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例(持有子彈)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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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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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22日至100 │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19日 │
│ │年9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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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319號 │偵字第3391號 │偵字第33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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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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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143號│100年度訴字第2997 │100年度訴字第2997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3月19日 │101年5月28日 │101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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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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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143號│100年度訴字第2297 │100年度訴字第2297 │
│判 決│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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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4月26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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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是 │ 均否 │ 均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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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5340號(編號1-│字第7222號(編號1-│字第7222號(編號1-│
│ │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3年10月) │徒刑3年10月) │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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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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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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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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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0月5日 │100年10月5日 │10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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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923號 │偵字第3923號 │偵字第14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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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255 │101年度訴字第1255 │101年度訴字第1504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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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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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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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255 │101年度訴字第1255 │101年度訴字第1504 │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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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7月16日 │101年7月16日 │101年9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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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否 │ 均否 │ 均否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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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字第8578號(編號1-│字第8578號(編號1-│字第10609號(編號 │
│ │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1-6定應執行刑為有 │
│ │徒刑3年10月) │徒刑3年10月) │期徒刑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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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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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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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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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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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7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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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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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108 │
│事實審│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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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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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108 │
│判 決│ │號 │
│ ├────┼─────────┤
│ │判 決│101年11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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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均是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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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1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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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