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良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15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捌叁陸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本件被告 林良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為驗餘淨重1.83 6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合計為驗餘淨 重1.8363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公司出具之鑑定 書2 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