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509號
TCDM,102,聲,3509,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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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權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11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 第2 條第1 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 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 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 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 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 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 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 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 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 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 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 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 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 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 ,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 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



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二、受刑人王俊權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 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後刑法 第5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王俊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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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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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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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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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6日 │ 101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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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6041號 │ 102年度毒偵字第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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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288號 │ 102年度訴字第91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6月5日 │ 102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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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1288號 │ 102年度訴字第91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7月8日 │ 102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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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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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2年度執字第9119號 │ 102年度執字第78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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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