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486號
TCDM,102,聲,3486,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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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崇麟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9331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65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崇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受刑人張崇麟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張崇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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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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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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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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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3月5日 │102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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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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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024號 │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6月25日 │102年7月17日 │
│ │ │ │(協商宣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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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024號 │102年度訴字第125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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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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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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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