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204號
TCDM,102,聲,3204,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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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宏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205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罹肝病甚重,請求能予以交保或儘速 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 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30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茲因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 被告雖另請求保外就醫,然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 所詢問被告病情是否有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經該所 函覆稱,被告除左眼失明及慢性肝炎外,並無非保外治療顯 難痊癒之情形,應繼續觀察等語,有該所102年8月22日中所 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後附病歷影本在卷可按,顯難認 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 顯難痊癒」之情事。聲請意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其餘 各款所列之情形,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 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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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