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582號
TCDM,102,簡,582,201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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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5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奇恩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奇恩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號。
理 由
一、被告蘇奇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詐欺犯罪嫌疑重大, 且經通緝到案,無法陳明現居何處,亦無法以具保停止羈押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 行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 102年9月2日予以羈押,經調閱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238號 刑事卷宗查閱無訛。
二、被告蘇奇恩所涉上開案件,業已終結,被告蘇奇恩犯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為確 保被告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進行,併命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 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7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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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