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522號
TCDM,102,簡,522,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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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年
度訴字第156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宗毅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應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列至第三列所載「林宗毅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 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3日釋放」, 應補充為「林宗毅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 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 字第40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經評定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而於100年6月3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出所」。 ㈡證據部分增列「員警職務報告、本院102年聲搜字第1188號 搜索票、同意搜索切結書、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採證同意書、偵 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及被告於本院之自白」。二、核被告林宗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第一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有前揭毒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素行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又犯施用第一 級毒品之罪,其自我克制能力仍待加強,復考量其施用毒品 之次數不多、數量非鉅,及其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狀況,受有 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外送便當之正當工作(見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暨其犯後坦承 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注射針筒1組,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慎股
102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
被 告 林宗毅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宗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 民國100年6月3日釋放。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 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其臺中 市○區○○路0○0號之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注入針筒內, 以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2年4月 22日20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 得注射針筒1支,嗣經其同意,在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 呈毒品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宗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復有注射針筒1支扣案可證,其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



強制戒治,於100年6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 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應依法追訴處罰,附此敘明。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請依法宣告沒收。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捷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蘇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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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