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128號
TCDM,102,易,2128,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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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562號
                   102年度易字第2023號
                   102年度易字第2063號
                   102年度易字第2113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8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582
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766號、第4767號、第4808號、第
5182號、第5189號、第5458號、第5584號、第5852號、第6277號
、第6443號、第6780號、第8546號、第9113號)及追加起訴(10
2 年度偵字第10016 號、第10017 號、第10164 號、第10215 號
、第12163 號)、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3574 號、第1357
5 號、第13905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
90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文祺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文祺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0 段000 號「久久大賣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客觀 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 鐵剪,剪斷「久久大賣場」後方廁所屬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 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8 00包、各品牌瓶裝酒類114 瓶及提袋8 個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
㈡於101 年6 月20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正 迪實業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正迪實業有限公司」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 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現金新 臺幣(下同)3 萬餘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㈢於101 年6 月21日凌晨4 時許,在臺中市○○○路000 號旁



之停車場,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 ,將自用小客車車牌螺絲旋開,竊取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之車牌2 面得逞。
㈣於101 年6 月26日22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 號車牌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 ○路000 號之「早餐店」,徒手開啟該「早餐店」玻璃窗再 踰越該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吃冰 箱內之葡萄1 盒,並竊取現金1000元及戒指1 只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㈤於101 年6 月27日凌晨0 時許,駕駛懸掛前揭T5-2139 號車 牌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 區○○路000 號旁「碎碎唸檳榔攤」貨櫃屋,持其所有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 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破壞「碎碎唸檳榔攤」屬 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偷喝黑松沙士1 罐,並竊取現金30 00餘元、散裝香煙2 大袋、臺灣啤酒2 箱、茶葉1 袋、電動 攪拌機、磁磚切割機、砂輪機等電動工具得逞,再搬運至上 開自用小客車旁,惟因被發現,因而僅將所竊得之現金3000 餘元攜走而駕車逃離現場。
㈥於101 年7 月4 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金友富生 鮮超市」,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金友富 生鮮超市」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900 餘包、金門高梁2 、30罐、食品及現金約1 萬5000元得逞, 再駕車逃離現場。
㈦於101 年7 月16日凌晨零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旁「搖錢樹 檳榔攤」貨櫃屋,以腳踹開「搖錢樹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 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冷氣孔隔板進入,偷喝冰箱內之飲料, 並竊取電視機、MP4 、喇叭、四層櫃、洗碗精、各品牌香煙 、各種飲料、各品牌啤酒(價值合計4 萬餘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㈧於101 年7 月16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0 號「 老主顧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老主顧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 鐵製圍籬而進入,竊取各品牌香煙50至60條(每條10包)、 啤酒約5 箱、零錢約4000元、空壓機或白灰機1 台、監視器



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㈨於101 年7 月18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五路 鍋聖火鍋店」,將「五路鍋聖火鍋店」側邊屬於安全設備之 鋁門窗抬起左右搖晃開啟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現金約3000至50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㈩於101 年8 月31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超人氣檳榔攤」 鐵皮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超人氣檳 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約400 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15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花蝴 蝶檳榔攤」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花蝴蝶檳榔攤」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而進入(無故侵入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00 包及現金80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0日凌晨3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00○00 號「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以不詳物品(無證據證明為兇 器)撬開窗戶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 取筆記型電腦2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2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興振宇五 金行」,持其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撬,撬開 「興振宇五金行」前方鐵門縫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 據告訴),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約3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
於101 年10月24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搞飛 機手扒雞店」,徒手打開未上鎖之木門,啟門進入「搞飛機 手扒雞店」廚房外部,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廚房外部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自破 壞縫隙中爬入廚房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偷 喝可樂飲料1 瓶,並竊取現金11萬餘元及IPAD平板電腦1 台 及手機1 支得逞(手機業經「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賴瑞 明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29日凌晨4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麥之鄉



薑母鴨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麥之 鄉薑母鴨店」側邊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高梁、威士忌等 酒類(價值合計約1 萬2000元)及現金約300 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0月3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騎樓 處之「半半糖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鐵撬, 撬開「半半糖檳榔攤」之門並破壞門鎖進入,竊取現金5000 元及各品牌香煙101 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 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里路000 ○0 號「冠軍 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破壞剪,破 壞「冠軍檳榔攤」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侵入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啤酒、零錢及熱水器( 價值合計約1 萬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5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 九品檳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九 品檳榔攤」後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防盜鋁條進入(無 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770 包及現 金約18000 元、「九品檳榔攤」負責人鄧佩芳丈夫陳炫允之 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暨金融卡得逞(陳 炫允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業經陳炫允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5 日凌晨3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 尚美檳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尚美檳榔攤」後門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 訴),竊取各品牌香煙220 包、各品牌啤酒90瓶、現金約65 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3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大中投檳 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大中投檳榔攤」後方防火巷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進入(無故 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品牌香菸200 包及現 金約3 、4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14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000 號「鮮友火鍋 店」(2 樓有人居住),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剪開「鮮友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 製圍籬進入,竊取收銀機1 台及收銀機內之現金8000元得逞 ,再駕駛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26日凌晨1 時許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東港餐廳 」,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剪斷「東港餐廳」後 方廁所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剪破隔間塑膠板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洋酒23瓶、筆 記型電腦電1 台、數位相機1 台及現金約1 萬元得逞(麥卡 倫12年洋酒1 瓶、麥卡倫15年洋酒2 瓶、金門58度高梁酒60 0c.c4 瓶、筆記型電腦電1 台業經「東港餐廳」負責人古正 芳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酒湖洋酒 沙鹿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酒湖洋 酒沙鹿店」左側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裝酒類62 瓶、各品牌香煙63條(每條10包)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7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精靈檳 榔攤」鐵皮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精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 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香煙220 包、海 尼根啤酒5 箱、現金6000元及聚寶盆(內有50元硬幣400 枚 )1 個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0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號旁「008 檳榔 總店」水泥建物,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破壞剪,破壞 「008 檳榔總店」右側屬於安全設備之鐵窗而進入(無故侵 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價值合計約2 萬元)、照相機2 台、飲料等財物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0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號「 陶莊客家美食館」,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 「陶莊客家美食館」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 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瓶 裝酒類48瓶得逞,再持「陶莊客家美食館」店內取得之T 字 起子乙支,撬開櫃檯內抽屜,竊取現金1 萬餘元得逞,再駕 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5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上 青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 破壞「上青檳榔攤」倉庫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 鐵製圍籬進入,竊取啤酒8 箱、保利達1 箱、飲料2 箱、電 鑽工具1 台、行車紀錄器2 台及搖控汽車1 台得逞,再駕車 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4 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埔心鄉○○路0 段000 號「上富 商行」,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挫刀乙支(未扣案),以挫刀插入「 上富商行」大門門鎖孔旋轉以開啟大門,再踰越該大門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品牌香煙1300包 、各品牌瓶裝酒類215 瓶、雜貨與食品一批、現金2000元得 逞(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 19 瓶、金門58度高梁酒紅標75 0c.c3 瓶、金門58度高梁酒300c .c21 瓶、金門58度高梁酒 600c.c7 瓶、金門38度高梁酒750c .c3瓶、金門38度高梁酒 紀念酒750c.c1 瓶、金門38度高梁酒300c.c19瓶、金門高梁 60週年紀念酒600c.c 12 瓶、玉山清香高梁酒600c.c1 瓶業 經「上富商行」負責人鄭乃榤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6 日凌晨2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彰化縣埔心鄉○○路000 號「埔心煙酒 行」,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鐵撬乙支,撬開「埔心煙 酒行」左側屬於安全設備之窗戶鐵條再進入(無故侵入建築 物部分未據告訴),偷喝維他露P 飲料,並竊取各品牌瓶裝 酒類約302 瓶、監視錄影機1 套得逞(金門高梁95、96年紀 念酒1000c.c24 瓶、金門58度高梁酒750c.c33瓶、金門58度 高梁酒600c.c48瓶、金門38度高梁酒600c.c24瓶、金門高梁 酒1 公升1 醰、約翰走路4. 5公升1 瓶、皇家禮炮21年3 瓶 、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4 瓶裝1 盒、麥卡倫18年4 瓶、100 金門高梁酒紀念酒盒1 瓶裝1 盒、約翰走路黑牌700c.c4 瓶 、格藍菲傑15年1000c.c1瓶、格藍利威18年700c.c3 瓶、SP EY酒700c.c4 瓶、SPEY15年酒700c.c4 瓶、SPEY12年酒700c .c2 瓶、SPEY18年酒700c.c1 瓶、人頭馬XO700c.c1 瓶、人 頭馬VSOP700c.c3 瓶、軒尼斯VSOP700c.c2 瓶、約翰走路尊 爵750c.c3 瓶、人頭馬VSOP禮盒2 瓶裝1 盒、玉山峰頂8 年 陳高1000c.c1瓶、金門典藏高梁酒1 瓶裝1 盒、1856炭燒威 士忌700c.c2 瓶、武將威士忌750c.c1 瓶、玉山頂級陳高66 0c.c1 瓶、100 年陳年金門高梁酒紀念酒600c.c1 瓶、金門 風獅爺紀念酒1000c.c1瓶、環球蘇格蘭威士忌700c.c1 瓶、 玉山珍藏陳高500c.c1 瓶業經「埔心煙酒行」負責人許晉揚



領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13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0 號 「小百合檳榔攤」鐵皮貨櫃屋,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 鐵剪,破壞「小百合檳榔攤」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 備之鐵製圍籬進入,再持鐵剪剪斷檳榔攤內冷凍冰箱鐵鍊, 竊取各品牌啤酒、飲料(合計價值約7000元)及29吋液晶電 視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16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臺中市○里區○○○路0000巷00○0 號「銘陽 機械有限公司」工廠,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 壞「銘陽機械有限公司」工廠後方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 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 筆記型電腦1 台、數位相機2 台、GPS 衛生導航機1 台、茶 葉2 斤、七星牌香煙2 條、工廠電纜銅線4 丸、3MM 銅管10 公尺、隨身硬碟1 顆得號,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21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懸掛其於102 年1 月2 日凌晨1 時許,在臺中市 ○里區○○○路0 段000 號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車牌,此部分竊盜犯行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至址設 在有人居住之彰化縣彰化市○○路000 號「鮮友火鍋店」, 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火鍋店右後方具有防 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竊取火鍋店內之無線 電對講機12枝、電池5 顆及充電座5 個得逞,惟因警報器響 起(火鍋店負責人王淑滿在該店樓上),因而將上開竊得之 財物棄置在火鍋店內,再棄車逃逸,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 供竊盜所用之鐵剪等物。
於101 年7 月11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同佑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 壞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洋煙212 條(每條10包)得逞, 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1月24日6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0 號「正老林羊 肉爐」,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具有防閑作 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金門高梁酒750cc16 瓶、金門高梁酒600cc37 瓶、金門高梁酒300cc33 瓶、參茸酒6 瓶、鹿茸酒7 瓶、七 星牌香煙15包、大衛杜夫牌香煙8 包、現金新臺幣(下同)



2000元及錄影主機1 台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6 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 潟湖烤蝦店」,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剪破後門 旁具有防閑作用屬於安全設備之鐵製圍籬進入(無故侵入建 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金牌啤酒12箱(每箱12瓶)、金 門高梁酒58度15瓶、金門高梁酒38度15瓶、百齡譚威士忌酒 4 瓶、馬諦士威士忌酒2 瓶、格蘭利威威士忌酒2 瓶、HB威 士忌酒12瓶、紅酒16瓶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13日凌晨4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00 ○0 號「金福 氣檳榔攤」鐵皮建物,徒手將冷氣機推進室內,而踰越屬安 全設備之冷氣孔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 取峰牌香煙90包、其他品牌香煙約150 包及各類啤酒8 箱得 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1 年12月22日凌晨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 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優檳 榔攤」,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鐵剪,破壞屬於安全設 備之窗戶進入(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各類 品牌香煙45包及現金4500元得逞,再駕車逃離現場。 於102 年1 月5 日凌晨1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址設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巷0 號「 京玖有限公司」,攀爬牆垣至倉庫2 樓,徒手破壞石棉瓦進 入倉庫2 樓,再翻至辦公室上方,由輕鋼架爬下之方式進入 (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格蘭非迪洋酒3 箱 (每箱12瓶)、香煙9 包及現金27000 元得逞,再駕車逃離 現場。嗣因黃文祺因另案通緝,於102 年1 月30日為警查獲 ,黃文祺並於警方尚未知悉上開犯罪事實一、㈡、㈣、㈦、 ㈧、㈩、、、、、、、、、、、、 、、、、所示竊盜犯行前,主動告知上情,自首 而願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規定,包括一人犯 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 犯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 物各罪者。查本件被告黃文祺因涉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 竊盜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 於102 年5 月29日繫屬本院(即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562號 ),嗣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被告犯罪事實一



、至所示竊盜犯行,認與已提起公訴部分具有一人犯數 罪之相牽連犯罪關係並追加起訴,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以下卷宗標目簡稱詳見附件:卷宗標目簡稱對照 表):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九大賣場負責人陳寬裕張雪芬警詢中之證述( 警卷一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二第8 頁至第10頁)、證人即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 中之證述(警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
⒊刑事陳報單(警卷二第4 頁)、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警卷 二第14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第15頁至第16頁 )、現場照片(警卷一第10頁、警卷二第1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正迪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淑敏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七第5頁至第6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0頁至第11頁) 。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㈢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劉文斌之妻鄭 淑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21頁至第22頁)。 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警卷十三第23頁)、現場 照片(警卷十三第39頁至第40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
㈣犯罪事實一、㈣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該早餐店負責人李明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 43頁至第4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46頁至第49頁)、現場照片 (警卷十三第19頁、第51頁至第52頁)。 ㈤犯罪事實一、㈤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碎碎唸檳榔攤負責人潘世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三第24頁至第25頁、警卷八第3頁至第3頁反面)。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26頁至第29頁)、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警卷十三第41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報表(警卷十三第42頁)、現場照片(警卷八第4 頁至第5 頁、警卷十三第18頁、第30頁至第33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
㈥犯罪事實一、㈥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金友富生鮮超市負責人黃雅惠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十四第4 頁至第5 頁、偵卷一第30頁至第30頁反面) 。
⒊協議書(警卷十四第6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警卷十二第17頁至第18頁反面)、現場照片(警卷十四 第10頁至第11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㈦犯罪事實一、㈦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搖錢樹檳榔攤負責人蘇翊惠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十三第56頁至第57頁、偵卷一第31頁反面至32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58頁至第60頁)、蘇翊惠提 出之單據資料(偵卷五第56頁至第62頁)、現場照片(警卷 十三第20頁、第61頁至第67頁)。
㈧犯罪事實一、㈧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老主顧檳榔攤負責人黃書音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五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五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㈨犯罪事實一、㈨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五路鍋聖火鍋店負責人杜佳真徐素卿警詢及杜佳 真偵訊中之證述(警卷九第4 頁至第6 頁、警卷十二第6 頁 至第6頁反面、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九第7 頁至第8 頁、警卷十二第11頁至第12 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二第7 頁至第8 頁反面)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警卷十二第14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警卷十二第15頁至第15頁反面)。 ㈩犯罪事實一、㈩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超人氣檳榔攤負責人蕭季蘭警詢中之證述(偵卷五 第49頁至第50頁)。
⒊受理案件明細表(警卷十三第74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警卷十三第75頁)、刑案紀錄表(警卷十三第76頁至



第7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花蝴蝶檳榔攤負責人林國明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 九第3頁至第5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十九第6頁至第7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星視野精密機械公司廠長張士卿警詢中之證述(警 卷十七第3 頁至第4 頁、警卷十四第7 頁至第8 頁)、證人 即中興保全公司保全人員馮永和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 5 頁至第6 頁)、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 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七第7頁至第9頁 )。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十四第9 頁)、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核交卷第5 頁至第8 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警卷十七第15頁至第17頁)、現場照片(警卷十四第12頁至 第13頁)(警卷十七第10 頁 至第14頁)(核交卷第9 頁至 第12頁)、嫌疑人逃逸路線圖(警卷十七第18頁)、刑案現 場測繪圖(警卷十七第20 頁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卷十七第21頁)。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興振宇五金行員工賴政帆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 第78頁至第78頁反面)、證人即新光保全之保全人員陳宥丞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警卷十三第79頁至第79頁反面、警卷 十三第80頁至第80頁反面、偵卷一第32頁)、證人即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警詢中之證 述(警卷十三第81頁至第81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十三第82頁、第84頁反面至第85 頁)、現場照片(警卷十三第15頁、第83頁)、竊盜路線圖 (警卷十三第84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搞飛機手扒雞店負責人賴瑞明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偵卷九第21頁至第21頁反面、偵卷十三第23頁至第23頁反 面、警卷七第7頁至第9頁、偵卷一第30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七第12頁至第13頁、偵卷九第30頁至第40頁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偵卷九第26頁至第27頁反面)、刑 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偵卷九第4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四第59頁反面至第60頁)、彰化縣警 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 獲照片(警卷三十二第23頁、偵卷十三第26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偵卷十三第24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 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 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20日刑紋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第19頁反面)、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卷 十三第2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麥之鄉薑母鴨店負責人管世傑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警卷二十第7頁至第8頁、偵卷一第30頁反面)。 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二十第11頁)、發生竊盜案 件紀錄表(警卷二十第12頁)、現場照片(警卷二十第13頁 至第14頁)、監器視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第15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證人即半半糖檳榔攤負責人葉美瑤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一第14頁至第14頁反面)。
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二十一第18頁至第27頁)、現場 照片(警卷二十一第27頁至第28頁)、現場位置圖(警卷二 十一第2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冠軍檳榔攤負責人張瑞娥警詢中之證述(警卷十三 第86頁至第87頁)。
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警卷十三第88頁至第92頁)、現場照片 (警卷十三第93頁至第96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九品檳榔攤負責人鄧佩芳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二第3 頁至第6 頁)、被害人即鄧佩芳配偶陳炫允警詢中之 證述(警卷三十三第1 7 頁至第17頁反面)、證人即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被告配偶林美蟬友人黃永良 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三十三第22頁至第23頁)。 ⒊現場照片(警卷二十二第7頁、偵卷七第27頁)、進貨明細 單(偵卷七第28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清單(警卷三十二第11頁至第15頁)、查獲照片(警卷三十 二第3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三十三第18頁)、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勘察照片(警卷三十 三第25頁至第32頁)、彰化縣警察局102 年2 月23日彰警鑑 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2 月 20 日 刑紋字第00000000 00 號鑑定書(偵卷十一第16頁至 第19 頁 反面)、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十二第29頁) 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
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之自白。
⒉被害人即尚美檳榔攤負責人周大森警詢中之證述(警卷二十 三第3頁至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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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佑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陽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