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257號
TCDM,102,交易,1257,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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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詠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7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詠智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員工,平日以駕駛自小貨車送雞蛋為業,屬從事業務之人。 民國101年10月1日上午11時49分許,被告駕駛牌照1612-QE 號自小貨車,沿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 經該區文心路與公益路口欲右轉公益路時,明知轉彎車輛應 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即逕行右轉,致後方由告訴人廖庭儀所騎乘牌照HM2- 312號機車閃避不及,撞及上開自小貨車右側,告訴人因而 倒地,受有左大腿、左下肢、左足踝外傷、右足踝外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廖庭儀對被告康詠智所提出之告訴案件,公訴 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此 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02年 8月1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其提出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件附卷可憑(見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58號卷第6頁)。則 參照前揭說明,本件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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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