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2年度,30號
TCDM,102,中簡附民,30,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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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臻  (未成年人,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氏夢玉
被   告 李明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430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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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