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臻 (未成年人,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氏夢玉
被 告 李明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430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