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2年度,1895號
TCDM,102,中簡,1895,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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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老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
字第15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老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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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