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
第17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渝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第1行有關「陳思渝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使用 ,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匯款之工具,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之記載,更正為「陳思渝知悉個人在金融機 構之帳戶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 用之表徵,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國內社會上 層出不窮之詐騙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 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掩人耳目, 而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如交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為 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使犯罪更難查緝,竟不顧他人可能 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 戶被利用作為遂行他人詐欺取財之行為使用,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第7行有關「交付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記載,更正為「交予自 稱『陳建成(音譯)』之成年男子,提供該成年男子所屬詐欺 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時,作為存匯款及提款帳戶使用,」; 第31行有關「大同牌14吋復古風電扇1台」之記載,更正為 「大同牌14吋復古電風扇1臺」;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㈠ 第1行有關「警詢及」之記載予以刪除;另補充證據「被害 人羅卉吩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網頁資料1份」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前開自稱「陳 建成(音譯)」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陳思 渝提供之前揭臺中軍功郵局帳戶帳號後,利用上開帳戶詐欺 被害人羅卉吩、陳用呅、楊麗玉、何文章、李欣恬,核該詐 欺集團成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
本案被告雖有提供上揭臺中軍功郵局帳戶帳號予該成年人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使該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向被害人羅卉吩、陳用呅、楊麗玉、何文章、李欣恬 施以詐術,致被害人羅卉吩、陳用呅、楊麗玉、何文章、李 欣恬陷於錯誤,用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提供 帳戶帳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 詐術行為,且卷內亦未見被告有何參與詐欺被害人之行為或 於事後分得詐騙款項之積極證據,被告上揭所為,應屬詐欺 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犯 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前揭不詳人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就詐欺 取財犯行,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幫助 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 ,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 (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 函、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 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因 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一提供上揭臺中軍功郵局帳戶帳號予 詐欺集團使用,分別詐欺被害人羅卉吩、陳用呅、楊麗玉、 何文章、李欣恬,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多次詐欺 行為,就被告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 之罪 (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 案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雖助成正犯對被害人羅卉吩、陳用 呅、楊麗玉、何文章、李欣恬詐欺取財得逞,係以一行為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 告本案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助長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紊亂 社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並使不法之徒藉此 輕易詐取財物,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詐欺取財正犯憑 添困擾、助長犯罪,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生危害 非輕,及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所受損害之金額 、被告自述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7832號
被 告 陳思渝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思渝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 資料交付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 匯款之工具,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 1年6月上旬某日,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通訊軟體MSN及SKYPE 通訊之方式,將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軍功郵 局(以下簡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 隨即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多個賣家帳號後,虛偽刊登
出售各類物品之訊息,嗣(一)羅卉吩於101年6月15日上午 10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道路000號上網,在奇摩拍賣網 站,瀏覽拍賣訊息,陷於錯誤,而以新臺幣(下同)2900元 標買AVENT牌單邊電動吸乳器1個,並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 ,在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匯款2900元至賣家指定之陳思渝上開 帳戶內。惟羅卉吩迄今並未收到該貨品,始知受騙,並報警 循線查獲。(二)陳用呅於101年6月16日16時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上網,在奇摩拍賣網站,瀏覽拍賣訊息 ,陷於錯誤,而以3900元標買大同牌100公升環保省電單門 小冰箱1台,並於同年月18日,以網路銀行匯款3900元至賣 家指定之陳思渝之上揭帳戶內。惟陳用呅迄今並未收到該貨 品,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獲。(三)楊麗玉於101年6月 18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 樓上網,在奇摩拍賣網站,瀏覽拍賣訊息,陷於錯誤,而以 3090元標買幫寶適超薄乾爽M號200片、L號176片、XL號152 片各1箱,並隨即於同日上午11時許,匯款3090元至賣家指 定之陳思渝之上開帳戶內。惟楊麗玉迄今並未收到該貨品, 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獲。(四)何文章於101年6月17日 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里○○路000號5樓 住處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瀏覽拍賣訊息,陷於錯誤 ,而以1810元標買大同牌14吋復古風電扇1台。該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遂於同日晚上8時許,假冒賣家撥打電話給何文章 ,向其訛稱:在收到匯款金額3日內會將物品寄送到府云云 ,致使何文章再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18日下午1時35分許 ,至郵局ATM,匯款1810元至賣家指定之陳思渝之上開帳戶 內。惟何文章迄今並未收到該貨品,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 查獲。(五)李欣恬於101年6月16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 臺北市○○區○○路000號住處上網,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瀏覽拍賣訊息,陷於錯誤,而以3900元標買大同冰箱1台 ,並於同年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3900元 至賣家指定之陳思渝之上開帳戶內。惟李欣恬迄今並未收到 該貨品,始知受騙,並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用呅、楊麗玉、何文章、李欣恬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陳思渝於警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之自白。(二)被害人羅卉吩於警詢中之指述。(三) 告訴人陳用呅於警詢中之指訴。(四)告訴人楊麗玉於警詢 中之指訴。(五)告訴人何文章於警詢中之指訴。(六)告
訴人李欣恬於警詢中之指訴。(六)被害人羅卉吩提供之網 路銀行轉帳紀錄資料1紙、網路拍賣電子郵件資料1份。(七 )告訴人陳用呅提出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網頁資料1份 、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資料1紙。(八)告訴人楊麗玉提供之 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資料1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網頁資 料1份、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資料1紙。(九)告訴人何文章提 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網頁 料1份。(十)告訴人李欣恬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資料1 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網頁資料1份。(十一)被告之 上揭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等資料在 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陳思渝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之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1次交付帳戶行為,致多名 被害人受騙,係屬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論以1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檢察官 蔡 雯 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 淑 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