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2年度,1708號
TCDM,102,中交簡,1708,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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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夏淵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6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夏淵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K盤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徐夏淵於民國102年7月6日凌晨1時許,明知施用愷他命,將 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並以利用其所有K盤將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捲入香菸內點火吸食之方式,一邊施用愷他命,一邊 駕駛上開車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為 駕駛。嗣於同日凌晨1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00 街000號前時,因路邊停車耗時,為警盤查,並扣得其所有 供施用愷他命所用之K盤1組,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三、爰審酌被告徐夏淵前有其他偽造文書等犯罪前科,惟於本件 不構成累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復明知施 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不宜駕車上路,卻仍不顧公眾之安 危,貿然一邊施用愷他命,一邊駕駛自用小客車,危及公眾 往來之安全甚鉅,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未造成他 人生命財產之損害,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及家境 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 程度欄、職業欄與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見警卷第1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扣案之K盤1個,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愷他命所用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稽詳(見警卷第1頁反面)。再被告 並利用該K盤一邊施用愷他命,一邊駕車,肇犯施用毒品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則該K盤係為被告所有 並供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6314號
被 告 徐夏淵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
街0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夏淵於民國102年7月6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時,以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捲入香菸內 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愷他命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狀態。嗣於同日凌晨2時許,行經臺中市○○區○ ○00街000號前時,因在路旁停車過久,為警盤查,並扣得 其所有之K盤1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夏淵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劉佩儒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K盤1組扣案足資 佐證。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所稱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 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係屬抽像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像危險係伴隨施用毒品、麻



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之行為而當然成立。依據行政院衛生 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對於施用愷他命之精神狀態說明:愷他命 (Ketamine)俗稱K他命,屬中樞神經抑制劑,依據Ellenhor n's Medical Toxicology第二版記載:愷他命在醫療上常做 為手術麻醉用藥,可導致鎮靜、靜止不動、失意及止痛等作 用。也可產生不尋常的類似催眠狀態,使施用者在非睡眠狀 態下,產生與現實環境分離的感覺。依據Meyler's Side Effects of Drugs第十三版記述:愷他命也會使施用者產生 心跳加速、高血壓、心律不整、夢魘、精神錯亂及迷幻等症 狀。另依據2004年7月美國司法部全國藥物情報中心公報記 載,施用愷他命之作用持續期間和嚴重程度,與施用劑量、 施用方法、施用者體重及健康狀態有關。以鼻吸方式攝取0. 01-0.06公克,5-15分鐘後有輕微幻覺,攝取0.1公克以上則 有身體脫離感、瀕臨死亡之幻覺及驚恐感等現象,持續時間 約10-30分鐘。以口服攝取0.04-0. 075公克,5-20分鐘後有 輕微幻覺,攝取0.2公克以上則有身體脫離感、瀕臨死亡之 幻覺及驚恐感等現象,持續時間超過90分鐘等情,有行政院 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7年11月17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可參,被告自承駕車時,同時施用愷他命,經員警採取其 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且Norket amine濃度達10200ng/mL、Ketamine濃度達7950ng/mL,已高 出可檢出最低濃度甚多等情,有上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足認被告 施用愷他命之行為已臻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服用毒品,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扣案之K盤1組為被 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羅 秀 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詹 鈺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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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