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清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甫
被 告 台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年
被 告 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興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 官 李昆曄
~B 法 官 黃明展
~B 法 官 魏于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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