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6年度,182號
LTEV,106,羅小,182,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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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182號
原   告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融
訴訟代理人 黃瑋
被   告 吳予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壞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裁
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6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駁回部分之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216條第1項、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上揭時 、地毀損原告財物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簡字 第231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明確,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 負賠償責任。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 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㈠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下 稱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 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且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 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 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 。查本件遭被告毀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下稱原告車輛)於民國101年8月出廠,迄105年8月28日事故 發生時,已使用4年1月,其提出修復費用分別有兩筆,其一 估價單上所載零件費用新臺幣(下同)14,942元扣除折舊後 之殘值為2,296元(詳如附表一之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 8,700 元,即原告就此部分之修復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費用合



計為10,996元。另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36,950元(附民卷第 7頁),惟未分列工資與零件費用各為若干。然修理車輛必 須耗費專業技術人員一定時間之人工,故前揭修復費用理應 含有一定比例之工資費用。復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 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據此認材料與工資比例應以8:2為適當,即兩者費用分別 為29,560元、7,390元。該材料費用29,560元折舊後之殘值 為4,542元(詳如附表二之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7,390元 後,即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修復費用總額為11,932元。是 以就原告車輛毀損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總修復費用 合計為22,92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液晶電視屬折舊率表所定「有線電視播映設備」(號碼3153 ),其耐用年數為6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19 。原告係於103年8月27日購入取得該液晶電視,有電子發票 證明聯為證(本院卷第15頁),則自103年8月27日起至105 年8月28日止,經歷2年1月,液晶電視折舊後之殘值為5,372 元(詳如附表三之計算式)。
㈢上述車輛修復費用22,928元、電視5,372元,加計大門玻璃3 片3,900元,總計32,2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一: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942×0.369=5,514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942-5,514=9,428第2年折舊值 9,428×0.369=3,479第2年折舊後價值 9,428-3,479=5,949第3年折舊值 5,949×0.369=2,195第3年折舊後價值 5,949-2,195=3,754第4年折舊值 3,754×0.369=1,38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754-1,385=2,369第5年折舊值 2,369×0.369×(1/12)=73第5年折舊後價值 2,369-73=2,296-----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9,560×0.369=10,908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560-10,908=18,652第2年折舊值 18,652×0.369=6,883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652-6,883=11,769第3年折舊值 11,769×0.369=4,343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769-4,343=7,426第4年折舊值 7,426×0.369=2,740第4年折舊後價值 7,426-2,740=4,686第5年折舊值 4,686×0.369×(1/12)=144第5年折舊後價值 4,686-144=4,542-----
附表三: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900×0.319=3,796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900-3,796=8,104第2年折舊值 8,104×0.319=2,585第2年折舊後價值 8,104-2,585=5,519第3年折舊值 5,519×0.319×(1/12)=147第3年折舊後價值 5,519-147=5,372-----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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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