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 告 陳欣慧訴訟代理人 范民珠律師被 告 劉家結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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