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昆山市花橋鎮○
○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春圓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美金199,165.
98元,依聲請當日即民國102 年7 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122元,折算約5,999,278 元(美
金199,165.98元×匯率30.122=5,999,27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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