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43號
TYDV,102,訴,1443,2013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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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蔡妍慧
被   告 黃詣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詣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詣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982,130 元,應繳裁判費40,50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001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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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