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蔡妍慧
被 告 黃詣勝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詣勝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詣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3,982,130 元,應繳裁判費40,50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001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