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0號
原 告 呂星波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呂鈺雯
呂惠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
第一項請求被告呂鈺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3,772 元;
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呂鈺雯、呂惠琪塗銷坐落桃園縣楊梅市○
○○○段00000 ○000 地號土地與桃園縣楊梅市○○段0000○00
0000地號土地,及桃園縣楊梅市○○○○段000 ○號建物之預告
登記,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547,694元【計算式:(735-1 地
號土地面積1,45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 元=2,320,000 元
)+(759 地號土地面積1,996 平方公尺×限制範圍32/100×公
告現值1,600 元=1,021,952 元)+(1012地號土地面積2,971.
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00 元=5,348,970 元)+(1012-1地
號土地面積1,927.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800 元=3,468,672
元)+(718 建號建物102 年課稅現值388,100 元)=12,547,6
94元】。綜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共計為13,361,466元(
計算式:813,772 元+12,547,694元=13,361,4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9,656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8,920 元,尚應補繳
120,7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