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黃文佳
原 告 吳月玲
原 告 陳昭英
原 告 徐接振
原 告 吳燕紅
原 告 郭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興灝間請求.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核定
如下:
㈠原告黃文佳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9,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0,796元。
㈡原告吳月玲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56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46,144元。
㈢原告陳昭英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8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3,572元。
㈣原告徐接振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479,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5,652元。
㈤原告吳燕紅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9,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7,820元。
㈥原告郭惠娥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2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0,02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