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63號
TYDV,102,消債更,163,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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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婉芬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父親吳桂馨、母親黃鳳之全戶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100年及101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釋明吳桂馨每月有無領
  取月退俸、臺灣銀行優惠存款利息或榮民身分津貼?
三、釋明聲請人目前所居住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桃園市○
  ○街00巷0弄00號6樓)為何人所有?何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
  ?該同居人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開銷?如無,未分擔原因
  為何?聲請人所提繳款人為陳宏昌之電信費用帳單與本件更
  生有何關聯?
四、釋明聲請人目前從事何種工作?並提出相關工作證明、聲請
  人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款帳戶明細等文件。
五、釋明聲請人每月所繳保險費新臺幣3,426 元為何種保險?有
  何必要性?又聲請人每年有何需定期體檢之醫學上需要?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人所有坐落台北市南港區建物之目前使用狀況?有
  無常態性收益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釋明聲請人預計每月還款金額?嗣如無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時
  ,有無保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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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