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260號
TYDV,102,司聲,260,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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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林榮雄
兼法定代理 林簡月娥

聲 請 人 林永寬
聲 請 人 林永裕
聲 請 人 林曉婷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景玉鳳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
法定代理人 胡意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 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 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9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迭經本院99年 度國字第8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國字第24號判決在 案,並已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 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林榮雄負擔二十分之十四、由原告即聲 請人林簡月娥林永寬林永裕林曉婷各負擔二十分之一 ,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即聲請人林簡月娥林永寬林永裕林曉婷四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林簡 月娥、林永寬林永裕林曉婷四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林 簡月娥林永寬林永裕林曉婷四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 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林榮雄上訴部 分,由林榮雄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即相 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附帶被上訴人即聲請人林榮雄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 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408 元、聲請人林榮雄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26,745 元 、聲請人林簡月娥第二審上訴裁判 費6,450 元、聲請人林永寬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50 元、聲 請人林永裕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50 元、聲請人林曉婷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3,150 元,另相對人則支出第二審附帶上訴裁 判費20,211元。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共 12,654,126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500000×3 ),於第一審判決之後,聲請人就2,692,302 元(計算式: 0000000 +400000+200000×3 )提起上訴,相對人則對於 1,141,918 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是第一審判決後已確定者 為8,819,906 元部分,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為86,015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123408,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前揭判決意旨,應由聲請人林榮雄負擔14/20 即60,211元 (計算式:86015 ×14/20 ,元以下四捨五入),由聲請人 林簡月娥林永寬林永裕林曉婷各負擔1/20即4,301 元 (計算式:86015 ×1/2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 負擔8,600 元(計算式:86015 -60211 -4301×4 )。又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聲請人林簡月娥、林 永寬、林永裕林曉婷四人負擔部分,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 用為9,752元【計算式:(400000+200000×3)÷00000000 ×123408,元以下四捨五入】,另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 人林簡月娥林永寬林永裕林曉婷四人上訴部分,共計 15,900元,是依前揭判決意旨,應由聲請人林簡月娥、林永 寬、林永裕林曉婷四人負擔2/5 即10,261元【計算式:( 9752+15900 )×2/5 ,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負 擔15,391元(計算式:9752+15900 -10261 )。又因相對 人支出附帶上訴裁判費部分,依前揭判決意旨,由相對人負 擔9/10即18,190元(計算式:20211 ×9/10,元以下四捨五 入),餘由聲請人林榮雄負擔2,021 元(計算式:20211 - 18190 )。至聲請人林榮雄所支出之第二審上訴費用,依前 揭判決意旨,由聲請人林榮雄自行負擔。則以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總額,減除聲請人林榮雄應分擔之2,021 元後, 本件相對人應予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970元( 計算式:8600+15391 -2021),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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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