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103號聲 請 人 蘇邦華非訟代理人 鄭意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庠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四件本票票面金額有誤,請 具狀更正並表明正確之請求總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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