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32號
聲 請 人 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渼雅食品有限公司、邱美惠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本票二紙所示,邱美惠乃為相
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於公司名稱後緊連法定代理人簽
名,與一般法定代理人代理公司簽發票據之形式相符,請釋
明對邱美惠請求之依據為何?或撤回此部份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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