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944號聲 請 人 温玉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威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提示日。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如原聲請狀 所載利息起算日與提示日不符,請併具狀更正。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