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906號聲 請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仁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聲請之本票有無約定利率之記載,如 無,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6%請求。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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