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296號
債 權 人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
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
議及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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