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343號
TYDV,102,司促,22343,201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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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43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春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違約金起算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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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