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661號
TYDV,102,司促,21661,2013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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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6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胡明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 9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為何?該裁定已於102 年9 月6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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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