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周文祥 住高雄市○○區○○路0號4樓之5
送達代收人 鍾春泉
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為上訴聲明本院上開判決不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80,94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