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31號
TYDV,102,勞訴,31,201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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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周文祥  住高雄市○○區○○路0號4樓之5
           送達代收人 鍾春泉
           住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為上訴聲明本院上開判決不利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80,94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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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