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1號
TYDV,102,勞訴,1,2013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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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 上訴人 趙君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2,656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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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