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55號
TYDV,101,訴,755,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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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8號
                   101年度訴字第105號
                   101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   告 黃炳勳

訴訟代理人 黃玉青
訴訟代理人 黃炳勳
被   告 黃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黃炳勳新台幣叁萬捌仟元,給付原告黃玉青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韻如分別以新台幣叁萬捌仟元、壹拾柒萬貳仟元為原告黃炳勳及原告黃玉青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 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5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640,000元(本院101年訴第105號案件);被告給付原 告1,010,000元(本院101年訴第755號案件);被告給付原 告780,000元(本案);嗣於民國102年7月24日具狀變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玉青黃炳勳各1,700,000元及 530,000元,及自10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85頁),核原告前開變更 係更正法律上之陳述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又原告分別提起之本案三宗訴訟,其訴訟 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本院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規定,自得命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併予說明。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黃玉青係執業之會計師,與原告黃炳勳 係精神科醫師為夫妻關係,因醫師間曾利用網路架設醫聲論 壇,藉以交流醫學技術、心得、孩子教養及時事討論等,然 被告利用「Victoria」、「訪客」等十數個帳號,於99 年1



月4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基於毀謗他人名譽之犯意,於 該論壇上陸續散佈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言論,並發表「原告 之父親是是密醫、洩漏病人隱私」、「花癡、犯賤」、「從 事賣春釣凱子」等230餘篇文章(扣除重複10篇),此前被 告發文達2500多篇(光是本案即高達212多篇)期間高達近4年 難謂非故意所為,至於被告辯稱為兩造間之筆戰或嫌隙之說 法乃卸責之說詞,原告未曾與被告有筆戰或嫌隙;而所謂的 嫌隙是被告在醫聲論壇毀謗原告後才生的,且被告就原告黃 炳勳的帳號「歐伊斯特拉夫」的發言予以回應或引用「歐伊 斯特拉夫」原始文章、與他會員的閒談後再回應,而被告回 應之內容係多以負面、批評、揭人隱私、貶低他人社會評價 之文句進行人身攻擊,並經常引言「歐伊斯特拉夫」的發言 後把帳號名字改成「黃玉青」或直接在謾罵的文章中直指「 黃玉青」,以原告為嘲弄謾罵的對象,所談論者已經涉及原 告的隱私,與大眾利益無關,顯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界限。被 告對於原告家中不欲人知的不幸極盡曝光並加以嘲笑,除了 侵犯隱私權外,這種揭人瘡疤加重他人傷痛的行為有失道德 ,足生損害原告之名譽,退步言,縱使有被告所稱的筆戰發 生,亦非被告所發表之內容即得踰越合理之言論自由範圍, 況原告有無先攻擊行為與被告黃韻如主觀上有無具侵害名譽 之故意更屬無涉,而原告就其所受之損害要採取何民事求償 途徑請求,此其為法律上之權利行使與比例原則無涉。雖然 兩造間的訴訟不只一件,然原告已將重複請求部分刪除,其 餘部分縱為同一日之被告言論,仍為被告在不同時間發表不 同內容的言論,分屬於獨立事件,並沒有重複的問題。爰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炳勳黃玉青 各新台幣(以下同)1,700,000 元及530,000 元,及自102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言論自由為 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社會、顯現多 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 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兩相權衡,國家應 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而涉及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 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依 自我價值判斷而表示主觀之見解或評論,無所謂真實與否。



又所謂名譽,為人格權之一種,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 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名譽權有無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亦即非單一個人主觀上之感 情決之,而應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斷。原告起訴 稱被告自98年7月份起,基於毀謗原告名譽之犯意,於醫聲 論壇上陸續散佈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言論,嚴重影響原告之 名譽云云,惟被告確實有於醫聲論壇上以「Victoria」帳號 撰寫刊登文章,然而僅有幾篇文章涉及損害原告之名譽,被 告亦於刑事案件審理上加以承認,而非如原告所稱高達240 餘篇涉及損害原告之名譽篇,而被告認為這240篇文章中, 僅有編號37、55、57~64(同一天發言文章)、68、72、94 、101、105、236、115~116(同一天發言文章)、161、192 、236等發言,用詞較非妥當,但此乃因雙方互有嫌隙,且 因網路貼文筆仗多時,被告方於氣憤、衝動下加以回擊,被 告於醫聲論壇上之其他文章,並未涉及特定之對象,亦無任 意謾罵、毀謗之字眼,顯見被告僅有幾篇文章涉及妨害原告 之名譽,原告卻僅擷取部分留言,並未提供雙方陳述之資料 ,對被告實屬不利。況且被告當初之所以會如此撰寫文章, 實乃因原告挑釁所致,況原告以被告對其涉犯公然侮辱之刑 事案件,原告因此並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再行 提出本訴且原告黃玉青以99年1月起至101年8月間將被告之 同一行為分為多件民事侵權訴訟,以藉由不同案件之判決結 果達到興訟之目的等語,有違重覆起訴之規定,以資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自99年1月起至101年8月止,被告 黃韻如使用「Victoria」之代號,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醫聲 論壇網站上刊登如附件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其提出列印之 網站貼文內容資料為證(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5號卷第11 至114頁、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55號卷第12至38頁、本院卷 一第10至98頁),被告對該言論內容為其等所發表並不爭執 ,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然原告主張被告應就附件所 示內容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執前開情 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言論內容 ,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有,原告 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若干?茲就原告主張被告發表之貼 文之言論內容是否侵害其等名譽、隱私權,觀諸原告整理提 出列印之網站貼文內容可知(見本院卷二第9至19頁),本 院審酌附表所示之內容,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等名譽、隱私權 分述如下:




㈠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內容,已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 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固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 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而言。所謂 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為訴之同一聲 明,若此之者有一不同,自不得謂為同一事件。(參最高法 院90年台抗字第221號裁定意旨)。查本件原告雖曾於本院 對被告提出多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然被告在醫聲論壇 網站上發表如附件所示之言論內容,基礎事實之日期縱有重 複部分,然在時間上及內容上均不相同,況且原告已將重複 請求部分刪除,此亦有原告提出之整理貼文一覽表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9至19頁、第171至第181頁),被告辯稱原告就 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云云,並非可採,先予敘明。 2.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按名譽 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 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 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參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 2170號判例意旨)。
3.侵害原告黃玉青名譽、隱私權之貼文:
⑴附表一編號2、6、7、8、9、10、11、12、13、14、17、1 8、19、20、21(2篇)、22(3篇)、23、24、25、26、27 、30、31、32、33、34、35、36、37、38、39(2篇)、 40 、41、42、43、44(5篇)、46、47、48(4篇)、49 、50 、51、52、53、54、55、56、57、58、59、60、61 、62 、63、64、65、66、67、68、69、70、71、72、73 、74、75、76、77、78、79、80、81、82(7篇)、83(3 篇)、84(2篇)、85(3篇)、86、87、88、89(2篇) 、90、97、92(3篇)、93(2篇)、94、95(2篇)、96 (2篇)、97、98、99(2篇)、100(2篇)、101、102、 103、104、105(3篇)、106、107(4篇)、108、111、1 13(3篇)、114(4篇)、115(2篇)、117、118、119、 120(3篇)、122、123(5篇)、124之貼文內容侵害原告 黃玉青之名譽權。




⑵附表一編號110(刊出小孩名字)、111(刊出原告電話號 碼)、112(刊出多張照片)、114(刊出多張照片)、 115 (刊出多張照片)、116(刊出多張照片)、120(刊 出多張原告及小孩照片)、121、122(2篇)侵害原告黃 玉青之隱私權。
4.侵害原告黃炳勳名譽、隱私權之貼文:
⑴附表一編號1、3、4、5、14、15、16、17、27、28、29、 30、31、32、33、34、35、36、40、51、54、60、61、62 、104、107(4篇)、109之貼文內容侵害原告黃炳勳之名 譽權。
⑵附表一編號110(刊出小孩名字)、116(刊出多張照片) 、120(刊出多張小孩照片)侵害原告黃炳勳之隱私權。 5.綜上,被告於貼文時內容載有「黃玉青」、「花癡黃玉青」 、「玉青大娘」、「ㄚ青嬸」、「會計師黃玉青」、「醫師 娘黃玉青」或使用其「Victoria」、「訪客」帳號所為如附 表編號5、9、10、12、14、122等等之貼文,長期大量留言 ,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之網路使用者得以共見共聞,且於對照 前後文即可知悉留言所指對象為原告等甚為明確。參以被告 留言內容諸如「你們家小孩素吃寶路西莎長大」、「黃玉青 看病被性騷擾應該看精神科醫師治療」、「擅於慫恿醫師老 公回婆家跪著討祖產」、「窩囊醫師娘黃玉青閒閒沒事做 ...」、「黃炳勳黃玉青目前你們跪跪出來ㄉ烏日祖產」 、「鄉下長大ㄉㄚ青媽媽桑要進大觀園出糗」等惡意之言語 ,並非僅係單純對原告言論所為之回應,而係以批評、謾罵 、嘲諷、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文字進行攻擊,又隱射原告黃 韻如提供性服務等,顯逾越言論自由所應保障之範圍,造成 原告二人名譽受損,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 黃韻如之貼文內容如附表111等等將原告等之年齡、電話、 手機號碼、原告及其小孩等私人照片公開,該等資料均應屬 保障私人領域安適生活免於他人侵擾之個人私密資訊,且通 常不欲人知,亦有與其他個人資訊連結而生資訊安全危險之 極大可能,是被告黃韻如未經原告黃玉青之同意,擅自於醫 聲論壇網站上,將原告等之上揭訊息揭露,已構成對原告等 隱私權之不法侵害。經查,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對原告黃玉青 計約有172篇、對黃炳勳計約有38篇,至於其餘部分如附表 二貼文編號1、2貼文係請網管人員注意,編號3、4、5、7、 14 、15、16、17、18、19、20、22貼文未具體指明貶損原 告名譽之內容,編號6之貼文「..英文還是一樣臺」未有具 體貶低原告英文程度之明顯意義,編號8貼文「..當成是假 想敵」內容未貶損原告名譽,編號9、10、11、12、13、21



貼文以疑問句註稱非貶損原告名譽,編號13貼文係以英文指 摘,惟Monica之名指摘何人,非一般人一望即知,難謂有貶 損原告名譽之意思,是核附表二之內容並非眨損原告等社會 評價之言論及個人隱私之侵害亦難謂有何侵害原告等之名譽 ,是原告等此部分主張,自難採憑。
㈡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黃玉青172,000元、黃炳勳38,000元: 1.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 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 (參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被告既有故 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及名譽情事,原告等自得向被告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
2.本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本件損害程度等一切情 狀及被告貼文侵害次數,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41至162頁),既兩造皆 屬智識成熟之人,兩造間亦有親戚關係,被告仍恣意在醫聲 論壇網站上對原告黃炳勳黃玉青之名譽、隱私為侵害行為 ,及侵害程度、原告因此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 原告請求之慰撫金即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炳勳黃玉青各1,70 0,000元及530,000元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分別賠償原告黃 玉青172,000元、黃炳勳38,000元較為適當,其等逾此數額 外之請求即屬無憑,應予駁回。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韻如分別給 付原告黃炳勳38,000元,給付原告黃玉青172,000元及自及 自10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 萬元,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惟僅係促請本院為上開宣告假執行職權之發動, 本院無須就此部分為准駁之判決;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准許之。至其餘原告之訴經駁回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審酌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部分,查原告等原可以一訴數主張止息兩造間之紛 爭,爾竟將被告一日之數行為拆分數案件進行求償,已於本 院先後提起十數案件(如依前案資料查詢,本院101 年度除 本件外,已結部份即有101 年度訴字第138.180.193.282.



308.321.418.542.563.581.646.726.735.746.838.1025.000 0000號等案),可知原告等僅為使被告陷於訟累,本案即有 數宗訴訟合併辯論進行審判,是原告之行為浪費國家司法資 源,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之情形已明,可堪認定為 事實,原告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主張,為不可採,應 予駁回。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 款之規定,認定訴 訟費用應全部由原告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1條第1款、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 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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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表人 │被侵權│ 貼文時 │貼文內容摘要 │
│ │(黃韻如)│人 │間 │ │
│ │ 帳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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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ictoria │黃炳勳│1月13, │結果歐伊斯特拉夫賠上一屁股 │
│ │ │ │2010 │ │
│ │ │ │11:39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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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ictoria │黃玉青│1月13, │結果歐伊斯特拉夫.黃賠上一屁股Y青大娘ㄉ哀怨青蚵仔 │
│ │ │ │2010 │ │
│ │ │ │10:41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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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ictoria │黃炳勳│1月14, │歐伊斯特拉夫。黃也常因而披坑殺,結果股票輸掉一屁股,│
│ │ │ │2010 │例如美琪瑪 │
│ │ │ │12:05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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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ictoria │黃炳勳│1月13, │診所營運差,又加上股票投資失利,所以今年過年歐伊斯特│
│ │ │ │2010 │拉夫.黃全家應該哪你都去不成 │
│ │ │ │11:33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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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ictoria │黃炳勳│1月13, │必須睡監獄ㄉ工作居然也有輪要去難怪八字不好命中帶賽家│
│ │ │ │2010 │裏常需要和殯儀館打交道 │
│ │ │ │8:00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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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ictoria │黃玉青│1月14 │歐伊斯特拉夫襄厝年前你們家辦喪事機會粉大,因為丫青大│
│ │ │ │,2010 │嬸喜歡沒事纏別ㄉ男人家。 │




│ │ │ │9:27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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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ictoria │黃玉青│1月14, │撒野ㄉ是Y青大嬸 ㄊ還妄想來本論壇釣凱子 │
│ │ │ │2010 │ │
│ │ │ │11:24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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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ictoria │黃玉青│1月16, │無聊又欠ㄍ一ㄠ討罵找死ㄉㄚ青婆 │
│ │ │ │2010 │ │
│ │ │ │11:08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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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ictoria │黃玉青│1月16, │(把歐伊斯特拉夫的文改成宇宙無敵超級38大花黃玉青) │
│ │ │ │2010 │真是ㄊㄇㄉ笨問題!! │
│ │ │ │11:25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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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victoria │黃玉青│1月19, │Y青大娘隨便亂傳真也素粉缺德難怪當ㄊ的家人命運都不好 │
│ │ │ │2010 │。 │
│ │ │ │11:49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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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victoria │黃玉青│1月16, │ㄚ清婆過農歷年家裡要辦喪事ㄇ? │
│ │ │ │2010 │ │
│ │ │ │11:22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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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victoria │黃玉青│1月16, │ㄚ清婆過農歷年家裡要辦喪事ㄇ?不要藉機會亂丟白包來發│
│ │ │ │2010 │財 │
│ │ │ │11:45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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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victoria │黃玉青│1月16, │鄉下長大ㄉㄚ清媽媽桑要進大觀園出糗 │
│ │ │ │2010 │ │
│ │ │ │7:55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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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victoria │黃玉青│1月16, │歐伊斯特拉夫..全花蓮一年翹ㄉ人都沒有你們家一個月多 │
│ │ │黃炳勳│2010 │.... │
│ │ │ │8:07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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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victoria │黃炳勳│1月18, │歐伊斯特拉夫.黃--論壇搬弄是非ㄉ亂源 │
│ │ │ │2010 │ │
│ │ │ │9:57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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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victoria │黃炳勳│1月18, │歐伊斯特拉夫..幹醫師ㄍㄢˋ到靠訴訟來累積財富實在非 │
│ │ │ │2010 │ │




│ │ │ │1:27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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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victoria │黃玉青│1月18, │歐伊斯特拉夫..你們一家輪沒照過鏡子丫?假期退還素呆在│
│ │ │黃炳勳│2010 │臺灣比較好,出國容易毀掉我們ㄉ國際型形象、門面。土氣│
│ │ │ │3:32pm │又寒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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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victoria │黃玉青│1月18, │宇宙無敵超級38大花黃玉青
│ │ │ │2010 │有ㄉ歐巴桑以為這裡是醫師專屬ㄉ地方,為所欲為,名譽好│
│ │ │ │6:13pm │壞與ㄊ無關。是你們才喜歡利用論壇搬弄是非,騷擾別人ㄌ│
│ │ │ │ │ㄟ。 Y青大娘對刑事法律的認知恐,怕有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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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victoria │黃玉青│1月18, │歐伊斯特拉夫..八成參加綢聚又賴定爐主會自掏腰包請客,│
│ │ │ │2010 │五口之一家..厚臉皮 │
│ │ │ │1:38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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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victoria │黃玉青│1月18, │歐伊斯特拉夫...你們自己本身一向行得正嗎??...還做ㄌ不│
│ │ │ │2010 │少騷擾撞別人ㄉ事情ㄝ!ㄚ青婆親自提供專業性ㄉ務可是怎 │
│ │ │ │3:00am │麼診所還素門可羅雀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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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victoria │黃玉青│1月22,23│(共兩篇) │
│ │ │ │2010 │丫青大娘再度重出江湖 │
│ │ │ │2:28am │丫青大娘又開始語無倫次 │
│ │ │ │1:14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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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victoria │黃玉青│1月26, │(共三篇) │
│ │ │ │2010 │真相哇哇挖因為素行不良 │
│ │ │ │9:22- │妳=丫青大娘 │
│ │ │ │9:26am │本尊丫青婆又開始起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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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victoria │黃玉青│1月26, │頭殼有沒有壞去?現代人都不敢奢望養兒防老ㄚ青婆居然寄 │
│ │ │ │2010 │望外籍新娘的子女 │
│ │ │ │9:59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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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victoria │黃玉青│1月29, │ㄚ清婆是否像第六感生死戀那樣子感覺得到ㄊㄉ弟弟? │
│ │ │ │2010 │ │
│ │ │ │11:00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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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victoria │黃玉青│1月29, │(引真哇哇挖的言)ㄚ青婆會計師不當跑去對岸教國文 │
│ │ │ │2010 │ │
│ │ │ │4:20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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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victoria │黃玉青│1月31, │超級花癡黃玉青 真是ㄊㄇㄉ又週期性犯賤 │
│ │ │ │2010 │ │
│ │ │ │8:44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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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victoria │黃玉青│1月29, │爛貨 ...是指妳們夫妻ㄇ │
│ │ │黃炳勳│2010 │ │
│ │ │ │11:49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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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victoria │黃炳勳│1月29, │精神科醫師會洩露他人子女ㄉ病情 │
│ │ │ │2010 │ │
│ │ │ │4:25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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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victoria │黃炳勳│1月29, │桃園ㄉ只知道ㄊ應該素姓黃股市輸到脫褲爛 │
│ │ │ │2010 │ │
│ │ │ │4:33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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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victoria │黃玉青│1月31, │你們家小孩素吃寶路西莎長大ㄉ │
│ │ │黃炳勳│2010 │ │
│ │ │ │8:59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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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victoria │黃玉青│1月31, │你們打電話騷擾別人被ㄍ一ㄠ三字經ㄇ │
│ │ │黃炳勳│2010 │ │
│ │ │ │9:21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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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victoria │黃玉青│1月31, │歐伊斯特拉夫 跟你們出國ㄉ一樣寒酸ㄇ │
│ │ │黃炳勳│2010 │ │
│ │ │ │9:34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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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victoria │黃玉青│2月02, │覬覦別人家產ㄉ米蟲是不少 有ㄉ老父領18趴 兒女過於驕縱│
│ │ │黃炳勳│2010 │不成材無法自立粉可悲 │
│ │ │ │8:07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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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victoria │黃玉青│2月03, │真相哇哇挖(黃玉青帳號)可憐ㄉ退而無法休ㄉ小學老師 │
│ │ │黃炳勳│2010 │,住大墩七街ㄉ那ㄓ(指黃炳勳父親),七ㄍ子女幾乎沒有 │
│ │ │ │7:14pm │正當工作和固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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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victoria │黃玉青│2月03, │你們打電話傳真都馬直接報上名號,被人家同事父母狠狠ㄉ│
│ │ │黃炳勳│2010 │痛快ㄍㄧㄠ上一頓 │
│ │ │ │7:10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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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victoria │黃玉青│2月4, │ㄚ青大娘他知道你們對他的診所業續粉眼紅howeve,你黃炳 │
│ │ │黃炳勳│2010 │勳被他父親ㄍㄧㄠ三字經應該粉happyㄅ對醫師ㄉ父親講電 │
│ │ │ │9:50am │話是那種黃氏語氣ㄚ被臭罵活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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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victoria │黃玉青│2月3, │芳齡43ㄉㄚ青大娘又再度利用此論壇釣醫生凱于.....怎麼 │
│ │ │ │2010 │一點自知之明都沒有?以為自己國色天香秀色可餐? │
│ │ │ │7:23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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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victoria │黃玉青│2月03, │花癡ㄚ青ㄚ青婆是否也有幾個輪流替換著用?? │
│ │ │ │2010 │ │
│ │ │ │7:30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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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victoria │黃玉青│2月05,06│(共兩篇) │
│ │ │ │2010 │ㄚ青大娘ㄉ會計師專業有待商榷,妳應該管自己事務所就好│
│ │ │ │9:17pm │,不要來醫師的地方找客戶兼提供額外性ㄉ服務。 │
│ │ │ │10:01am │ㄚ青大娘大醫聲論壇乞丐趕廟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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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有醫師父親師父親對你們黃炳勳黃玉青在電話裹用臺語三字│
│ │ │黃炳勳│2010 │經 │
│ │ │ │11:00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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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victoria │黃玉青│5月23, │黃玉青所以你們吃西莎??啃寶路??鑽狗洞??住狗屋??ㄉ父親│
│ │ │ │2010 │也順便讓自己兒子知道如何加分上臺大ㄋㄟ?? │
│ │ │ │9:45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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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妳黃玉青ㄉ囂張行徑害和妳養ㄉ狗差不多 │
│ │ │ │2010 │ │
│ │ │ │11:24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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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請問妳一個小咖會計師ㄉ身份在醫聲論壇以醫師夫人囂張什│
│ │ │ │2010 │麼 │
│ │ │ │11:27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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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victoria │黃玉青│2月20, │妳黃玉青ㄉ囂張行徑害和妳養ㄉ狗差不多ㄝ!!是不是最近吃│
│ │ │ │2010 │ㄉ寶路配方錯ㄉ容易發情? │
│ │ │ │1:05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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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victoria │黃玉青│2月22, │(共五篇 類似內容) │
│ │ │ │2010 │妳黃玉青(超級花癡黃玉青)ㄉ囂張行徑和妳養ㄉ狗差不多│




│ │ │ │10:04 │ㄝ!!是不是最近吃力寶路配方錯約容易發情?妳不是已經結 │
│ │ │ │-12:11間│紮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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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victoria │黃玉青│2月24, │超級花痴黃玉青你真的是犯意堅定??...非常賤ㄟ... │
│ │ │ │2010 │ │
│ │ │ │11:42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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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victoria │黃玉青│2月25, │超級花痴黃玉青 請問精神科醫師如何治療主動投懷送抱ㄉ │
│ │ │ │2010 │花痴毛病患者 │
│ │ │ │10:24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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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victoria │黃玉青│3月21, │(共四篇) │
│ │ │ │2010 │超級花痴黃玉青 請問精神科醫師如何治療主動投懷送抱ㄉ │
│ │ │ │2:48pm │花痴毛病患者似乎置之不理無濟於事ㄉ,因為ㄊ懷送抱ㄉ惡│
│ │ │ │2:54pm │習難改.... │
│ │ │ │2:58pm │黃玉責請問妳一個小咖會計師ㄉ身份,在醫聲論壇以醫師夫│
│ │ │ │3:07pm │人自居囂張什麼?...因為附加性服務遠近馳名,所以認為自│
│ │ │ │ │己叱吒風雲? │
│ │ │ │ │黃玉青擅長附加服務ㄉ會計師說這種話,比一ㄓ老種描ㄉ │
│ │ │ │ │智商還低... │
│ │ │ │ │...何況還是一個超級花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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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victoria │黃玉青│3月23, │黃玉青對這裡ㄉ大戶男非常有ㄒㄧㄥ趣 │
│ │ │ │2010 │而且人獸不拘願意無私ㄉ提供免費附加服務 │
│ │ │ │12:06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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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超級花癡黃玉青只有沒沒無聞ㄉ小咖會計師喜歡床上翻臉不│
│ │ │ │2010 │認人這檔事而且沒有穿underwearㄉ習慣兩粒葡萄乾被許多 │
│ │ │ │11:52am │人看光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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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搞不懂老是在眼紅覬覦別人ㄉ好不好?不需要自己檢討一下 │
│ │ │黃炳勳│2010 │自己ㄉ兄弟為什麼命運都不好?不是失業?久婚不孕?就是早 │
│ │ │ │12:31pm │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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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victoria │黃玉青│2月18, │花癡黃玉青會計師當成這樣子,真是專業不足,敗事有餘。│
│ │ │ │2010 │ │
│ │ │ │5:38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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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victoria │黃玉青│2月19, │搞不懂老是在眼紅覬覦別人ㄉ好不好?不需要自己檢討一下 │
│ │ │ │2010 │自己ㄉ兄弟為什麼命運都不好?不是失業?久婚不孕?就是早 │




│ │ │ │4:16pm │夭?這是現世報,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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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victoria │黃玉青│2月20, │搞不懂老是在眼紅覬覦別人ㄉ好不好?不需要自己檢討一下 │
│ │ │黃炳勳│2010 │自己ㄉ兄弟為什麼命運都不好?不是失業?久婚不孕?就是早 │
│ │ │ │9:19am │夭?這是現世報,ok?...沒有經歷每月淨收入over40ㄉ,榮│
│ │ │ │ │景,可以去死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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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這篇文章送拾身為邊緣人的你們 │
│ │ │ │2010 │ │
│ │ │ │2:41pm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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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你們吃西莎寶路 │
│ │ │黃炳勳│2010 │ │
│ │ │ │7:38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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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victoria │黃玉青│2月17, │超級花癡黃玉青再度興風作浪ㄇ??已經死ㄌ一個弟弟還這樣│
│ │ │ │2010 │子囂張!! │
│ │ │ │8:51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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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