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18號
TYDV,101,訴,718,2013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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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8號
上 訴 人(即原告范秋娥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蓉
      吳宏龍
      吳宏豪
      吳宏貽
上 列 4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黃敏玉
      陳瑞昌
      陳瑞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
2 年8 月7 日101 年度訴字第7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3,796 元(以土
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應
有部分計算。其中第424 地號:591 平方公尺x5,400元x258/591
=1,393,200元;第425 地號:1802平方公尺x3,863元x492/1802=
1,900,596 元。1,393,200+1,900,596 =3,293,796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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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