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5號
TYDV,101,訴,215,2013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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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葉百根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名
      上二人共同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固應免納裁判
  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
  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
  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
  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規定自明。是以,本件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
  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 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曉因101 年度訴字第215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74,854 元,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4,963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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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