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1號
上訴人 胡美櫻 住桃園縣大溪鎮○○路000 巷0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妹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2051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