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被 告 陳瑞雪 康明哲 陳春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瑞雪訴訟代理人 張德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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