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幼濤 住台北市○○區○○○路0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
107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2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