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關 係 人(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祝鳳秋
邱鼎壹
邱煜盛
邱煜偉
被 繼承人 邱茂山(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 年度司繼字第8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當事人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為債權債務關係,為 利害關係人,為查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 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 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申請書、除戶戶籍 謄本等件影本在卷可證,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 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祝鳳秋、 邱鼎壹、邱煜盛、邱煜偉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 ,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81號受理在案,而繼承人於 為限定繼承之聲明時,依法本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嗣經法院核定後,即會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 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惟陳報人 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有關年籍等個資之記載 ,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
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 ,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 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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